
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
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
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
律师事务所安排
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
2、
律师是
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
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
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
法律援助作为
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24条规定:“
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
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