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
最近,
手机被这个悲伤的故事刷屏:事情发生在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家徒四壁,儿子却身染重疾,被“
强直性脊柱炎”折磨10年,因没有及时治疗,最后导致
股骨头坏死,需要换全髋和股骨头。63岁的母亲为了得到
保险公司30万的理赔款,来给儿子换关节,她“纵身一跃”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可是,这位善良的母亲并没有想到,那份寄予她最后全部希望的“保单”于去年已然过期.结果就是:母亲去世了,身患重病的儿子没能获得30万的
保险赔偿自杀一直是
保险理赔中作为人身
保险的免责条款之一,“自杀不理赔是
保险界多年的不成文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自杀者通过自杀来谋取
保险金,避免道德危险的滋生。所以对于这起悲剧,我们基本认为即便是保单去年没过期,那位身患重疾的儿子也不可能获得30万的
保险赔偿。难道自杀真的真的绝对不能获得
保险理赔吗?小编梳理《
保险法》后竟发现: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人寿
保险和意外险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人寿
保险:是指以被
保险人的寿命为
保险标的,以被
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
保险事故(即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
保险。意外险:是指被
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意外
事故,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公司按
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的一种人身
保险。它们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所承担的
保险事故产生的原因和
保险责任的范围有所不同:比如,人寿
保险中的定期寿险一般只承担身故责任,也就是说以投保人死亡为赔付前提;而意外险则会承担被
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的责任,被
保险人因为自身原因故意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是不在意外险承担的范围内。可见,两者同保“意外”,但区别却很大。然后再回答自杀手否绝对不能获得
保险理赔根据《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
保险人死亡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此法条结合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对于购买了人身意外
保险,无论何时自杀都无法获得
保险理赔,
保险人只是应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而对于购买了人寿
保险的,那么以两年时间为界,若被
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内自杀,无法获得
保险理赔,而投保两年后自杀,
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身故赔偿金;此外,在人寿
保险中,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便是
合同生效不足两年,也可以获得赔付。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对于自杀,寿险2年内不承担赔付,超过2年承担,意外险一律不承担,所以自杀并非绝对不能获得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