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取视听资料有什么要求,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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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取视听资料的要求是: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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