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超过七天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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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察院批捕超过七天一般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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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检察院批捕超过七天的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或申请复议:

1. 向检察院提出异议:您可以直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提出您的异议,请求检察院解释延长逮捕期限的原因。

2. 申请复议:如果检察院没有合理解释或您对解释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 法律援助: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由律师帮助您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投诉或申请复议。

4. 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某些情况下,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监督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

5. 向监察委员会举报:如果认为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请注意,在投诉或申请复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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