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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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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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tin

1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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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黑龙江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产假规定与其他地区基本一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根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产假的天数由所在单位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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