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扰乱公共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由无特定对象、无明显动机的个体或群体实施。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行为人通过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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