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期限规定如下: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申诉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申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通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方式作出枉法裁判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不过,实践中,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诉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超过一定期限(如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提出的申诉,可能会被视为超过申诉期限而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期限并不是绝对的,人民法院对于明显有冤情、有新的证据材料等特殊情况的申诉,即使超过了一般期限,也可能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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