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3. 租赁物有瑕疵且承租人不能容忍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
6.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修复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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