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 主债权及其利息:这是最基本的一项,包括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以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2. 违约金: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3.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也可以纳入抵押担保范围。
4.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5. 不动产的保管费用: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为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也可以由抵押物代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抵押担保范围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确约定,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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