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如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以下列事由,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
公司:(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