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只要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实际联系的,约定都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是个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企业一般以注册地为住所,如果实际经营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的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合同履行地是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起诉,要看要双方争议的标的是什么,履行地是在哪里,如果合同明确了合同履行地,自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履行地法院起诉。对于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说明。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履行了供货义务,要求买方付款的,原告所在地也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确定。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应当按照他们的约定来。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此外,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但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确定,则由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合同的履行地难以确定,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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