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等就可以证明。故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患者或其家属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医院或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举证方式:
1. 医疗记录: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操作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诊记录、出诊记录、检查记录(如化验单、影像学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这些记录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专家证言:当医疗纠纷复杂,需要专业意见来确定医院或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3. 视音频资料:如果医疗纠纷发生时有摄像设备记录了诊疗过程,或者患者自行拍摄了诊疗过程、询问过程等,这些视音频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4. 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如其他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等)、实物证据(如药品包装、医疗器械等)、书面证据(如合同、协议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在举证过程中,如果遇到确实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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