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包括:
1. 医疗机构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
2. 患者的病情资料,如患者自述、病情发展过程、治疗效果等。
3. 医患双方的沟通记录,包括诊疗过程中的谈话记录、医嘱单、知情同意书等。
4. 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5. 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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