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有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3、中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民事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民事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有权利义务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称谓也有所不同。案件当事人是指与特定法律纠纷或诉讼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依法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对案件结果享有法定权益或承担法律责任,通常在司法程序中具有明确的诉讼地位。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提起诉讼方)与被告(被诉方),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独立权益的案外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例如在合同纠纷中,签约双方即为典型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涵盖公诉案件中的公诉机关(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如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施害者为被告人,受害者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则特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组织(原告)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例如某企业因不服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而起诉,双方即构成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包括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申请回避、提起上诉等程序性权利,同时负有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等义务。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案件走向,例如被告的缺席可能导致法院缺席判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本质区别。证人与案件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仅承担作证义务;而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诉的利益,其诉讼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确定当事人资格需满足三个要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主体适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客体适格)、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请求适格)。例如未成年人需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当事人权利,但其本身仍是实质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身份可能随程序推进发生变化。如二审中,一审原告变为上诉人,被告成为被上诉人;再审程序中可能引入新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这种动态变化要求司法机关准确识别各阶段当事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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