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工资支付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雇主向员工支付了工资。
2. 工作证或名片:这些通常会被公司提供给员工,可以证明员工身份及其代表公司的行为。
3. 邮件或通讯记录:工作相关的电子邮件、内部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明。
4. 工作安排和评价记录:由雇主或同事出具的工作安排单、工作评价、考勤记录等文件。
5. 证人证言:同事或其他知情人员可以提供证词,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6. 社保记录:如果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保机构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7. 公司的文件记录:公司内部的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
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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