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38条新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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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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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38条主要涉及从业资格证件的注销。具体内容如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二)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超过3年的;(三)持证人死亡的;(四)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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