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在我国监视居住比
取保候审更为严重。因为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责令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和
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如下: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将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2、执行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6)将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
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