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上诉审采纳的是续审主义,即民诉一审二审中第二审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2.审级不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3.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5.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它们的程序和目的是有所区别的。
在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最后由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一审程序旨在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庭审调查事实、听取双方意见来作出裁判。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二审法院不进行新的开庭审理,一般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听证。二审法院会根据上诉请求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主要区别在于,一审程序是解决案件的初始阶段,而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后的救济程序。一审法院对案件有直接审理权,而二审法院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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