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实施主体、程序、救济途径等内容,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中注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