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管辖通常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级别来决定。具体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海事犯罪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级别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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