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是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 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 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 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石家庄。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 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一般租赁合同诉讼的管辖范围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租赁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交付地或者租赁物的使用地来确定。
此外,对于涉外租赁合同,其诉讼管辖范围还可能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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