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
公司之诉:(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即使不是
公司全部
股东一起提出的解散
公司之诉,这个案件的判决效力对参加诉讼和为参加诉讼的
公司全体
股东有约束力。
股东解散
公司的诉讼请求被
法院判决驳回后,参与诉讼的
股东或其他
股东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有权不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