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
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
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
财产的权利。《企业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前一年内至
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
财产;3、对原来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时,清算组有权通过人民
法院申请追回
财产,追回的
财产并入
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