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
2、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
⒊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
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多种多样,通常涉及法律条款、审查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的具体问题。以下是常见的驳回缘由:
1. 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11条):
商标若仅由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词汇构成,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例如,“苹果”用于水果类商品无法注册,但用于电子产品则具有显著性。
2. 与在先商标冲突(《商标法》第30、31条):
申请商标若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近似(包括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可能被驳回。例如“蓝月亮”与“蓝月壳”在洗涤类商品上易被认定为近似。
3. 违反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10条):
包括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官方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的词汇(如“黑社会”“极品”),或宗教敏感内容等。
4. 恶意抢注或囤积商标(《商标法》第4、44条):
非实际使用目的、大量注册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如“谷爱凌”“冰墩墩”)、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可能因“不正当手段”被驳回。
5. 商品/服务分类错误:
申请时选择的尼斯分类不准确,或对商品/服务描述过于宽泛、模糊,可能导致审查员无法判断保护范围而驳回。
6. 材料不完整或形式瑕疵:
如申请人身份证明缺失、商标图样不清晰、委托书未盖章、未缴纳费用等程序性问题,可能在形式审查阶段直接驳回。
7. 行业特殊限制:
特定行业存在额外限制,如药品商标不得使用“特效”“康复”等夸大宣传词汇,烟草类商标不得使用鼓励吸烟的表述等。
规避建议:
申请前应通过商标局官网或专业工具进行近似检索,避免使用描述性词汇,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图文组合,确保分类准确,必要时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协助,可显著降低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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