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
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
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
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
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3、鉴定时限根据《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会遵循以下程序:
1. 接受委托: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向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初步审查:鉴定机构会对委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会根据需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的物证和信息。
4. 实验分析:将现场收集到的物证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包括车辆性能检测、痕迹鉴定、毒物鉴定等。
5. 调阅资料: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案例分析等资料,为鉴定提供依据。
6. 撰写报告: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和实验分析的结果,撰写交通事故鉴定报告。
7. 结果反馈:将鉴定报告反馈给委托机关或当事人。
8. 法律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