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代理人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在一些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时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各个地方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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