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
2、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4、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5、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院院长的级别根据其所任职的法院级别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基层人民法院院长通常为正处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正厅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副部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则为正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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