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院在裁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既遂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内幕信息的性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交易的具体数额、行为人的获利情况等。具体裁量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裁量中,法院还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前科情况以及是否主动投案、是否退赃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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