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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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鹏

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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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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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犯罪构成、认定标准、涉案财物的追缴与返还以及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的行为,解释中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旨在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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