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减刑幅度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累犯的减刑幅度,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与普通犯罪分子相比,一般情况下减刑的幅度会比较小。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的幅度都由法律规定,但累犯在这些方面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对于累犯,法律规定减刑的条件更为严格。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具体幅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累犯的前科情况、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因素,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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