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当事人可以到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制备份档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认定书留有存根备用份,当事人可以凭借身份证明去交警部门复制,复制后的事故认定书经盖上公章后也是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丢失,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案卷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不予查阅、复制、摘录。
具体到补领事故认定书,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条文指出“补领”事故认定书的具体程序,但实践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首先,应当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故认定书丢失的情况;其次,尽可能提供原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最后,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无误后,会根据申请补发事故认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补领事故认定书时,可能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并且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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