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6)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7)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8)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9)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包括: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 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6. 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7.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8.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9. 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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