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
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
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
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
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5.公安机关将根据
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
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