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清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上,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闲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根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因此,A、B两项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当选。C、D两项的情况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关于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特定的情形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例如: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复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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