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对涉及分
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对于分
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
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此时应以总
公司为被告,原分
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
公司承担。二、分
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
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
公司承担。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
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
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
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
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
法院审判。三,对于分
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
公司和总
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
公司为被告。由于分
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
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人民
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
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
公司承担。【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
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