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材料如下:
1、结婚证明材料;2、婚姻基本状况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的,应当提供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鉴定;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果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儿童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材料通常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材料类似,主要包括:
1. 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被告的身份证原件更好)。
3. 原告的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离婚起诉状,需要详细说明离婚的理由、诉讼请求等。
6. 证据材料,如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子女抚养情况的证据等。
7. 如果有过第一次离婚诉讼,需要提供第一次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8. 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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