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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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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