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判定责任时会考虑紧急避险的目的、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紧急避险的具体情况,比如避险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紧急情况下的合理期待,是否有其他更合理的避险方式可以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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