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2、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决定继续进行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收购人具备收购条件:收购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 收购价格不低于股票市价:要约收购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在收购要约期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 收购数量和比例:收购人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收购或者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在全面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应当收购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在部分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应当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4. 收购期限: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5. 收购资金:收购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以保证按照要约收购条件收购股份。
6. 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在发出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要约收购的文件。
7. 收购人的财务状况:收购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收购价款。
8. 公正原则:要约收购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要约收购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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