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债务分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法中,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总公司债务通常情况下由总公司自己承担,分公司一般不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在其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中是否可以要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被特别授权,可能会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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