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直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代表母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应明确为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单位,即总公司。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并且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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