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的补助和奖励,应当由当地的政府进行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深圳市的拆迁补助和奖励政策主要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主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产权调换则是用新建房屋或者现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的等价置换。
除了基本的补偿外,深圳市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奖励。比如,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家庭或个人,可能会获得额外的奖励。
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建议咨询相关的征收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征收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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