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人事争议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人事关系;(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3) 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 未经过所在单位处理或者所在单位处理后不服的。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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