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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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可以知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了六个方面。实践中,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那么就会依法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用其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合同纠纷律师整理的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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