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债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主债权与从债权:根据债权是否需要其他债权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可以区分为主债权和从债权。主债权是独立存在的债权,而从债权是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的,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等。
2. 按照债权的内容,债权可以分为财产债权和人身债权。财产债权是指请求给付金钱、物品等财产性利益的债权,如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身债权是指请求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债权,如劳务合同中的债权。
3. 按照债权的效力,可以分为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当债务人破产时,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效力的债权,如抵押债权、留置权等。
4. 按照债权的对象,可以分为特定债权和种类债权。特定债权是指请求给付特定物的债权,如买卖合同中的债权。种类债权是指请求给付种类物的债权,如借款合同中的债权。
5. 按照债权的产生原因,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和无因管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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