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自诉与公诉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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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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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自诉和公诉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主要区别在于提起诉讼的主体和适用案件的范围。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一般是指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这些案件通常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主要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的权利纠纷。

公诉则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诉案件通常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如抢劫、杀人、诈骗等重罪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起诉,人民法院则不能主动受理;而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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