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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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