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2、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3、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4、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具体条件。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时,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或者该担保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担保债务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对外担保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担保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视为担保人个人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对外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决定对外担保、是否知晓担保详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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