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申请强制拆迁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拆迁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的评估报告,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可能还需要提供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相关照片或者视频等,用以证明房屋的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涉及到行政诉讼,还需要提供法院的相关文书,如裁定书、判决书等。
在申请强制拆迁时,建议先咨询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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