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销需要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是指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论合同双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内容,只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就没有约束力。无效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其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任何一方请求,而可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后才无效。此外,无效合同一般是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而可撤销合同更多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误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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